台灣傑出發明人協會章程
台 灣 傑 出 發 明 人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傑出發明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強化傑出發明人之作品商品化,進軍國內外市場,致使台灣成為科技島。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構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推動傑出發明人高科技研發事宜。
二、 推動傑出發明人士相互觀察研究活動事宜。
三、 推動傑出發明人士與政府相關交辦事宜。
四、 推動傑出發明人士優良作品國內外參展事宜。
五、 推動傑出發明人作品與政府之獎勵事宜。
六、 推動傑出發明人作品進軍國內外市場事宜。
七、 推動傑出發明人士育成及商品化事宜。
八、 協助保障會員專利權益事宜。
九、推廣宣導發明、創新、專利、之知識教育。
十、培育國內發明種子之養成教育。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一、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有專利證書並於業界及各公開甄選得獎者及有創新研發為各行業楷模,事業有成者 ,為資格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入會費參仟元,常年會費參萬元,以二人為代表。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 名譽會員:自由樂捐伍萬元以上者。
五、 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倍以上者,需入一般會員滿二年,且素優良者才能轉入永久會員之資格。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六、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七、 輔導會員:凡對創新、發明、專利、有興趣者,得加入本會為輔導會員.
輔導會員有參加本會會議之權利,有建言權但不具投票權。
輔導滿三年後,得申請加入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之權益.
輔導會員入會費一年為 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照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掛號郵件催繳,仍不履行者即視同自願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確有散佈對本會(本會會員)之不實言論、或提供不確實資料、及未經本會同意、私自以本會名稱對外行使者、經查證事實,得追究既往,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
議決予以除名。
永久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如經連續二年不出席及未委託會員出席者,視同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順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後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會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理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職任期一年,得競選連任一次,卸任後不得再參選。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大會)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參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入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已購置會館一座、其樓管費、基本水電、稅金得由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四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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